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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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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市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9号)有关规定,现就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他们的行政区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区域内。
三、对符合下列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标准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修、保养服务通讯工具和专用车辆;
(3)有公共安装、报修、保养、抢修等工作程序和服务电话,并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具有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配套的钻孔设备和机械绞线设备;
2、维修常用工具及备品备件;
3、可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维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表;
4、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燃气具安装、维修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4人以上,其中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且具有助教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六)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上岗证》的安装维修工4人以上。
(七)有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程序)和其他有关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对所承接的业务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九)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服务规范。
(10)有与燃气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9号)及本通知。规定已定。
五、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022年11月17日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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