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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需要哪些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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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需要哪些资质?
基本条件:
申请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满足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1)配备锅炉制造、机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乙类许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员工的10%,C、D级许可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员工的5%,且不得低于5%。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能满足制造需要的专业锅炉和焊接技术人员。
(2)锅炉制造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试压、产品检验、标准化、测量、质量管理等)均由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3)经认证的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项目、检测项目、焊工人数、焊接项目均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装置和技术设施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的面积和高度应满足所用锅炉产品的制造要求。合理安排制造工艺。锅炉产品受压部件的焊接必须在室内完成。
(2)管道和半成品的储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3)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焊接材料的贮存场所,应配备保证温湿度的设施,以及使用前对焊接材料进行干燥和保温的设施。
(4)应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所,有保证胶片显影和胶片保存质量的基本条件。
(5)有适合制造产品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不需要)。
(6)拥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7)主车间起重能力应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8)拥有钻孔和弯曲设备,以满足锅炉产品的制造需要。
(9)具备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10)应配备必要的试验平台、试验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以满足制造要求。
(11)具有满足制造需要或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的分包关系。
(12)能满足制造所用锅炉产品要求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板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成套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有机热载体炉和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证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类和锅炉相应部件的制造许可证条件执行,其中相关制造设备应与制造的产品相匹配。
特殊条件
锅炉制造许可证专用条款
(1)技术力量要求
1、拥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实验室。
2、有适合制造产品的焊接实验室。
3、有设计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有足够的能力将图纸转化为实际的制造过程。
4、配备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NDT被许可方中,有RT和ut高级被许可方,RT、ut、MT、Pt等方法有中级被许可方。分包NDT时,上述项目可能不包括RT和ut中级认证人员。
6.持证焊工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项。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的厚度应满足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拥有适用于制造产品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工电焊机等。
3、必须有以下三类主要设备中的两类。如果只有一类设备,企业只能申请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滚筒制造设备。
①液压机或液压机(容量不小于1000t);
②板材弯曲机(板材弯曲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滚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找平和排弯设备)。
(3)过热器和再热器集箱的盘管制造设备和热处理设备。
(3)检验和试验设备
1、配备相位检测设备,满足锅炉设备产品的制造需要。
2、具有长期、热工、机电检测或定量值溯源的标准测量设备。
3、具有冲击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设备、提交设备和试验仪器或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分包关系。
4、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完整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照相、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类锅炉制造许可专用条件
(1)技术力量要求
1、应有足够的能力将图纸转换为实际制造过程。
2、配备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在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中,RT中级人员不得少于2人,UT中级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无损检测分包,至少应分别指派一名RT和一名UT中级人员。
4、焊工数量及持证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
(2)制造和测试设备
1、有适合制造产品或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分包关系的冲压设备。
2、配备适合制造产品的弯板机(弯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最大起重量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小于20t。
4、有足够的适合本产品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工电焊机等。
5、具有冲击试样力学性能试验设备、加工设备和试验仪器或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分包关系。
6、设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线检查平台。
7、企业进行的无损检测应完整、适用于产品X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包括不少于1台周向曝光机)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类锅炉制造许可专用条件
(1)技术力量要求
1、配备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中RT中级人员不少于2人。如果NDT分包,至少应有一名RT中间人员。
3、持证焊工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名。
(2)制造和测试设备
1、有适合制造产品或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分包关系的冲压设备。
2、有适合制造产品的弯板机(弯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最大起重量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小于10t。
4、有足够的适合本产品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手动电焊机等。
5、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至少应妨碍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类锅炉制造许可专用条件
(1)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认证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名。
(2)制造和测试设备
1、拥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曲、卷板和机加工设备。
2、有适合制造产品的成型加工设备。
3、主车间最大起重量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小于5T。
4、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至少应有1台适用于本产品的良好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当地有关登记。
第十六条取得A1、A2、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取得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例如,制造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小于10MPa。同时,如果最大直径<150mm,水量<25l,则无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同样,制造机器上非受压部件的壳体以及无壳体的壳体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风冷换热器和冷却排气管也无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制造不规则压力轴瓦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以下质量控制体系(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质,适用于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
(1)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2)材料质量控制负责人。
(3)焊接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4)理化质量控制负责人。
(5)热处理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6)无损检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7)试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8)最终检验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A1、A2、C、B1许可证的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员工的百分之十,并应有与其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2)A3、A4、A5、B2、B3牌照企业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员工人数的5%,且不得低于5人;拥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经营者
(1)在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和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符合制造需要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A3、C级持证企业,持证焊工不少于10名,合格项目不少于4个;
2、A1、A5、B2、B3持证企业应至少有8名持证焊工和至少4个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持证企业,持证焊工不少于6名,合格项目不少于2项。
(2)取得各级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压力制造要求的装配人员。
(3)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或委托外部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根据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中高级无损检测负责人;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操作人员,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A1级持证企业至少应有一名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负责人;
2、C类持证企业至少应有一名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负责人和两名RT、UT中级人员;
3、A2、A3级持证企业至少应有3名RT、ut中级人员,无损检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资质证书;
4、A5、B2、D级持证企业至少应有2名RT、ut中级人员,无损检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资质证书;
5、B1级持证企业应至少有2名ut或MT中级人员,无损检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分别满足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级别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储存压力容器材料的仓库和特殊场所,以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合格和不合格区域进行明确标识;
(2)满足焊接材料储存要求的专用仓库及干燥保温设备;
(3)应有一个射线照射室和一个焊接实验室,该实验室应具有与制造产品相对应的足够面积。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特殊条件
(1)在A1类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备符合超高压容器要求的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符合要求的热处理设备,以及至少2名中高级加工人员。高压容器制造企业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2)A2级许可企业应配备额定容量不小于30mm的弯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起重机。低温(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包装干燥、灌装、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3)在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有不低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4)在A4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企业应当配备自动缠绕机械。
(5)A5级持证企业至少应有2名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B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特殊条件
(1)乙类许可企业应当有符合气瓶检测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自动检测记录设备。
(2)B1类许可企业应具有连续气瓶生产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当配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调质热处理设施和外测水压试验设备。
(3)B2类许可企业应具有气瓶生产线。乙炔瓶应配备配料、搅拌、振动、干燥、高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应具有连续生产线、热处理和自动记录装置。
(4)B3类许可企业应具有专用制造设备和生产线。缠绕气瓶制造商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5)其他制造特殊产品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C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特殊条件
(1)C1类持照企业应当设置铁路专用线。
(2)C2和C3许可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装配能力和测试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有专用的制造场所、专用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取得多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分别符合相应的特殊条件。
 

2022年6月28日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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