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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单位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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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单位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所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分为初次审批、追加事项审批和换证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认可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批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仅在房屋建筑工程现场(厂)、市政工程现场申请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检验的检验机构),并颁发《批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审批条件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经批准的机构分别称为甲类、乙类、丙类机构。其中,乙类、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一条申请认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所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检测方法;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具体情况见附件2。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一条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审查、批准和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检验检测许可申请应当在线提交。申请机构登录国家质检总局或负责受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申请表》(见附件4,下同)简称“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扫描件(PDF或JPG格式)申请:
(一)《申请表》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表》中的“申请审批事项”(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现有批准证书(首次申请不适用);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采用其他电子文本)。
综合检验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批准的,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加盖公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的,应提供《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及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材料的复印件被提交。
第三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核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单位;是否接受的决定将在几天内做出。同意接受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录取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无人员证件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的;
(二)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邀请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首次批准申请或新增项目被受理的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规则》的要求,完成批准项目的试检检测工作。邀请。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并将评审评审结果通知评审机构。情况。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发现申请材料严重不准确的,应当终止评估评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批实施机关。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邀请评审的,受理自动失效。
第十条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鉴定机关。审批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符合审批条件,获得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材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评估报告或申请机构条件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一条批准机关向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批准证书》。有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核准和发证应当自核准实施机关收到鉴定评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2年12月6日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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